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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男養小三產子,妻提告敗訴。示意圖

郭姓人夫2014年間結識鄔姓女子交往,在新竹縣竹北市等處同居並於隔年6月產下一子,妻子蘇女得知姦情後怒提告通姦,並向鄔女請求120萬元民事賠償,但苗栗地檢署認鄔女交往郭男時確不知對方已婚,刑事部分經再議兩度不起訴,民事部分經台北地院參酌鄔女寫給蘇母的自白信等證據,也認定鄔女無通姦犯意,第3度判蘇女敗訴。
 
判決指出,蘇女與郭男2011年結婚,但2014年10月察覺丈夫外遇,而這時小三鄔女已經懷孕中,蘇女大怒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丈夫承諾會回歸家庭,卻仍持續與小三同居,疑多次發生通姦性行為,郭男後來還對她挑釁、侮辱、逼迫離婚,鄔女也恐嚇說要找兄弟來談,導致她遭受巨大痛苦而求診精神科,據此請求鄔女賠償120萬元撫慰金。
 
鄔女則辯稱,她與郭男結識交往時,對方只說有一個未登記的女友,女友幫他生了一個孩子,她2014年12月經郭母告知實情後,便沒有再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她認為現代工商社會男女交往型態改變,倘未論及婚嫁實不會去翻查身分證確認男伴婚姻關係,所以對於未注意郭男已婚她並無過失,不應負擔蘇女精神受損的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蘇女出具的鄔女寫給其母親的信中寫,「....我在去年無意間介入了您女兒的家庭....他(郭男)只告訴我,他有個沒有登記的老婆....他騙我在先....。」鄔女使用「無意間」、「騙我在先」等語,足見郭男確對她隱瞞自己已婚。
 
此外,蘇女另有提出郭男、鄔女、鄔女友人2015年7月在新竹巨城百貨商場的對話錄音,郭男在錄音中雖說,「我們8月底在『秘密』(新竹知名酒店)認識的,當時她就知道我是有婚姻的…。」但法官審酌,當時的狀況是鄔女找友人脅迫郭男說明,郭男為自保而在情急之下稱鄔女知其已婚,而發生這件事也可證明鄔女原本不知介入蘇女婚姻,知情後才急忙找友人處理。
 
法官最後認定,蘇女提出的證據,皆反證鄔女確實原不知郭男已婚,沒有故意侵害其配偶身分權,而且也不能認定蘇女對郭男是否已婚負有注意義務,所以並不能認鄔女對侵害蘇女配偶權應負過失責任,判決蘇女求償120萬元無理由,應予駁回,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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