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婚姻法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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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和公婆同住,最困擾人的,莫過於共用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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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小玉問:
我認識我男朋友時,他說早已離婚,後來我們同居我懷孕四個月,他才坦承還沒跟他太太離婚,他們只是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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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 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 十月十三日 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 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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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是否構成通姦?

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若有發生性器官接合情形(蓋棉被純聊天的情形應該很少吧?),將構成通姦。次數多寡、時間長短並非通姦罪考量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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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且依舊法第 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已被刪除,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允許撤銷其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是故,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 婚後,仍能與相姦者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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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抓姦取得證物,日後不能當作證據?

過 去說「抓姦要在床」,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非正當管道」取得的證物,恐怕不能作為日後審判的依據,被告甚至可以援引技術犯規的瑕疵,向承審 法官申請撤銷所扣押的證物,原告不僅是徒勞無功,甚至反成被告。不過也彆氣餒,警方提供合法的捉姦的準則,在查出老公 ( 或老婆 ) 與情人的愛巢處之後,先向警方報案,並製作筆錄,再等警方向院檢申請搜索票後,才可以付諸行動,千萬別以莽撞的手法去捉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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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之原因?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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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承認與否
  我國民法雖未明文規定分居制度,但依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規定,已承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一方於有正當事由時,仍可不履行同居義務。且有學者進一步認為,可依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居。筆者贊成立法明文規定分居制度,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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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每月有五千多對怨偶離婚,卻少有人知道離婚時,要注意簽署「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否則離婚後可能債從天降,得負擔對方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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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各人名下之財產各自取回,各人債務各自負擔,若無法達成協議,欲爭取財產時,請參考我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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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就只能夠拘束夫妻雙方而已,並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承認這份契約的效力。(民法第10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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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篇之部分修正條文,對於夫妻財產制做了重要的修正,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對於「法定財產制」之修正,以下就以簡單的文字介紹民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並將本次修正前後之法制簡略加以比較,以方便讀者理解。

一、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共同經營家庭生活,在生活上及財產上往往都是不分彼此,但是一旦遭遇到家庭變故,例如:負債、分居、離婚、甚至一方死亡時,關於夫妻個人婚前即擁有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所累積的財產,其所有權到底應該歸屬於夫妻的哪一方﹖而夫妻個人或共同積欠的債務又應該由誰來負責清償﹖這些切身有關的問題,在法律中都有賴「夫妻財產制」來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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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發揮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功能,並有效結合社會資源,進行家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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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案件:婚姻關係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証明材料;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

        債務的証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一處所有關證據;雙方經濟收入的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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