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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小玉問:
我認識我男朋友時,他說早已離婚,後來我們同居我懷孕四個月,他才坦承還沒跟他太太離婚,他們只是分居。
我想請問,我可以告他欺騙嗎?我都已經二十八歲了,對方也成年了,我到底該怎麼做呢?這件事讓我快活不下了,希望給我一點意見。


 

 

 

律師盧天成答: 
我國《刑法》規定,詐欺罪主要保護的對象是財產權,這條法律立法目的,是在保護民眾的財產,不會受他人使用詐術欺騙而蒙受損失。 
至於小玉主張自己感情上遭受欺騙與背叛,但只要沒有造成妳的財產上的損失,是無法因你男朋友的花言巧語而主張他涉嫌詐欺罪,也就是說騙感情無罪可罰,最多只能說是他有道德瑕疵。 
另外,如果妳的男朋是故意利用感情來詐取妳的金錢,等拿到錢之後卻一走了之,避不見面,以致於小玉到最後人財兩失,就法律而言,小玉的男朋友就有可能構成詐欺罪。


 

 

賠償精神損失

這種利用戀人信任伴侶的心態而施用詐術,使人錯誤以為找到幸福歸宿而失去防備,甚至心甘情願拿錢給對方花用,或將房屋財產登記到對方名下,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詐欺罪。
小玉的男朋友謊稱早就和老婆離婚,如果沒有造成小玉財產上的損失,應該是無法主張他涉嫌詐欺罪。
但是小玉可考慮主張男友欺騙行為造成自己精神上損害,可依民事侵權行為規定,對男朋友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他賠償妳因此事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焦慮等損失。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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