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各人名下之財產各自取回,各人債務各自負擔,若無法達成協議,欲爭取財產時,請參考我國民
法財產爭取之相關規定: 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產之分配)『法定財產制關
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
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民法1030條之2(法定財產制關係消
滅債務之計算)『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
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
務計算』 民法1030條之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婚後財產追加之計算)『夫或妻為減少他方於剩餘財產之
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
產。但為履行道義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1030條之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財產價值
計算時點)『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
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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