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案件:婚姻關係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証明材料;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
債務的証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一處所有關證據;雙方經濟收入的証
明材料;駐防情況的証明材料;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
的証明材料;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2)撫育案件: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証明材料;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
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証明材料。
(3)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西的証明材料;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
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証明材料;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証明材料。
(4)贍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西的證據材料;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
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証明材料;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証明材料;要求解
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証明材料;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
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5)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的証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
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書;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
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
間的收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
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証明材料。
(6)解除同居關系: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証明材料;財產清單
(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鑑
定報告;單位、派出所、同居會、村委會出具的証明材料;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
證明。
(7)監護權糾紛: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係需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証明,
指定監護需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被監護人身
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需提供醫院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