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阮姓女子(38歲)被控在2年前和鄧姓有婦之夫(40歲)發生多次性關係,並產下一女,因鄧男不願認領女兒,阮女向桃園地院提出請求認領之訴致東窗事發,阮女因通姦罪被判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鄧妻另以侵犯配偶權要求阮女賠償400萬元。
 
阮女供稱,她在6年前即和鄧男同居,翌年產下一女,但鄧男拒絕認領該女,她本來打算和他就女兒酌定監護人事件調解成立後,即斷絕與他的往來。但鄧男不斷藉由探視女兒為由,對她釋出愛意,她才會再與鄧發生性行為,並再為他產下一女。阮女主張是在鄧男主動攻勢下而「不慎」侵害鄧妻的配偶權,與一般第三者主動引誘有配偶之人之情形相異,且她還要撫養子女、每月收入勉強支應,實在無力賠償。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阮女既明知鄧男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在鄧男住處和屏東民宿等地「多次」與鄧男發生性行為,還產下一女,顯然無視鄧妻身分之存在,自無「不慎」之可言,衡量雙方財產及收入,判決阮女應賠償50萬元給鄧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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