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鐵工廠謝姓老闆2011年婚後4年內陸續與妻子簽下「忠誠不越軌保證書」、「買春對婚姻不忠悔過書」、「承認跟人通姦禁再連絡切結書」,但仍被妻子發現疑與下游工廠老闆娘有染,兩人因而分居,謝妻主張丈夫違反「忠誠不越軌保證書」要求賠償300萬元,謝男也訴請離婚,法官考量謝男若無出軌,不會簽下悔過書與切結書,因此被宜蘭地院判決須賠妻300萬元,離婚請求也被新北地院駁回;均可上訴。
謝男(40歲)跟妻2011年3月結婚,一起在新北市新莊區開設鐵工廠,以製作架設鐵窗為業,2012年8月謝男簽下「願為婚姻忠誠不越軌,若有違誓言,一但查證屬實,願無條件賠償新台幣300萬元」的保證書,交給妻子保管。
2014年10月,謝男再簽下:「本人謝XX在外買春,對婚姻不忠貞,願意改過自新,不再違背婚姻,如有違背,願接受李○○(謝妻)的處罰」的悔過書。
同年12月初,謝男再簽下:「本人跟下游工廠已婚老闆娘方○○有婚外情,今向妻子坦承,承諾從今不再與方○○有任何聯繫,若日後被發現,或再與其它女性有婚外性行為者(包括買春),或再涉足聲色場所(按摩院、理容院、酒店、茶室),願無條件被妻處罰600萬元」的切結書。
這3份協議書都有謝男簽名蓋章,並交由妻子保管,但2015年4月夫妻仍感情破裂分居宜蘭、新北,妻子並向宜蘭地院主張從丈夫簽下的悔過書、切結書,可證明他已違背最早簽下的「對婚姻忠誠不越軌保證書」,須履約賠償300萬元。
但謝男否認對婚姻不忠,強調他平日早出晚歸,須高空架設作業而極耗費體力,他會陸續簽下3份協議書,都是因妻子趁他疲倦睡覺時吵鬧騷擾,他是迫於維持家庭和諧才簽的,主張3份協議書違背公序良俗,更何況妻子曾用3張協議書告他妨害家庭,檢方也不起訴。
但宜蘭地院認為謝男無法提出妻子逼簽的事證,且3份協議書都是用來保證婚姻情感忠誠,認為沒有違背公序良俗,至於檢方不起訴僅是因妻子無法證明謝男、方女又通姦事實,並非認為謝男沒婚外情、買春,反觀謝男所簽內容,法官認為應有跟其他女性不正常情感交往,以及性交易,判賠300萬元。
至於謝男在新北地院提出離婚訴訟,還要求妻子應分產200萬元給他,法官認為謝男是自願簽下3張協議,可認定他確有未謹守婚姻忠誠的過錯,且履獲不願離婚的妻子原諒,故判決謝男不能要求離婚。(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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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00:00
更新時間 09:57
- Mar 02 Fri 2018 10:06
工廠老闆簽不越軌保證書 還買春外遇慘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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