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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名吳姓男子(53歲)和張姓小三(52歲)在2年前因吳男委託張女賣股票,包括股金和獲利共109萬元,但張女遲遲未還,且避不見面,雙方因此鬧上法院。一審判決張女應歸還109萬元,張女提出上訴後,今年3月間高院開庭時,張女提出2人上摩鐵的發票証明雙方曾經交往,讓當時到庭旁聽的吳妻始得知丈夫外遇,並對2人提出通姦告訴。
張女供稱,他們在3年多前認識,事先不知道他已婚,交往了1年多後才知道吳男已婚,提出摩鐵的發票主要是証明他們為包養關係、109萬元則是分手費用,且當時他們到摩鐵,只有幫他口交、手淫,並未有性器官插入之性交行為等。
吳男雖稱雙方到摩鐵發生多次性行為,但因吳妻已對他撤告,且吳、張還有109萬債務之民事訴訟,桃園地檢署認為吳男之証詞難免有維護吳妻告訴之嫌,加上沒有直接的通姦証據,今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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