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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李姓父親日前以妻子臥病成植物人,兒子不幫忙照顧等理由,提出「由家分離」訴訟,要求兒子搬離住處,但李子反控,母親生病後父親外遇,只要小三來家裡過夜,父親就要求他回家前須報備,父親是為小三才趕他出門,由於李父也坦承外遇,台北地院認定,李父是為方便自己婚外情,才要求兒子離家,裁定李子免搬離。

李父主張,兒子成年又有謀生能力,長期住家裡卻對父母漠不關心,前年六月妻子住加護病房,兒子不僅不聞問,還向他強索二十餘萬元購車;去年春節兒子謊稱加班,卻開車帶女友到南部度假。 

指責兒子製造髒亂

李父指責兒子不幫忙打掃家中環境,還常帶外人到家裡製造髒亂,在走廊抽菸導致家裡烏煙瘴氣,父子倆衝突不斷,已達無法溝通程度,他顧念父子之情,曾準備一棟房屋及五十餘萬元現金,希望兒子獨立成家,但遭拒絕,迫於無奈只好提告。 

兒須報備才能回家

但李子表示,父母曾同意他買車,父親還允諾代付頭期款三十六萬元,最後只付二十萬元,實際上車子也沒買;李子澄清,母親昏倒送醫後他辭去工作專心陪父親照顧母親,其間一度到桃園機場上班,因無法解決通勤問題才辭職。
李子反控,母親變植物人後,父親與一名女子外遇,假日都與小三出遊,周五還會帶小三回家過夜,父親限制他回家前須先報備,「其餘時間只要我在家時,爸爸就不在。」
李子說,母親目前安置在安養中心,過年期間他與女友去探視母親,回家看不到父親才陪女友回嘉義;父親尿道結石開刀也是他與女友照顧。李子還質疑,母親受監護宣告後,保險理賠金近二百萬元僅剩二萬餘元,父親應說明母親財產狀況。 

違法轉移妻子財產

李父坦承外遇且將妻子存款轉到名下帳戶,但強調錢都用來付妻子安置費;李父女兒也證稱父親有與一名阿姨交往,「我支持爸爸,因為媽媽倒下後爸爸其實很恐懼。」李女還說,哥哥雖沒天天住家裡,但物品都放在家裡未搬走。
法官認為,李父身為妻子監護人,擅將妻子財產轉入名下已違反《民法》規定,考量李父要求兒子返家前要先報備,認定李父是為方便婚外情才要求兒子離家,因此駁回李父聲請,裁定李子免搬離。可抗告。 

為小三趕兒離家示意圖

李父每周五會帶小三回家過夜,他為此要求兒子返家前要先報備,後來甚至提訟要兒子離家獨立生活。 

【報你知】由家分離 獨立生活

律師廖芳萱表示,《民法》1127條規定,滿20歲的成年子女或是未成年但已結婚的子女,可要求「由家分離」獨立生活,另《民法》1128條規定,父母也可請求成年子女或是未成年但已婚的子女「由家分離」獨立生活,通常被父母聲請「由家分離」的子女,多是啃老族、爸寶或媽寶,不是在家遊手好閒就是忤逆不孝。
不管是子女主動提出「由家分離」,或父母要求子女離家,依法都需有正當理由,只要對方拒絕離家獨立生活,即可透過訴訟請求法院裁定,由法官審視是否具正當理由,該法條早在1930年間即已訂立,但因事涉親情,過去類似案例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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