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錄音製作人饒瑞舜(右)與劉女發生不倫戀,饒妻告劉女通姦,日前劉女兩件相姦罪,判7個月徒刑。設計畫面
根據媒體報導,已婚金曲獎得主、知名錄音師饒○○,6年前在中原大學任教時,與劉姓女大生發生不倫戀;饒後來轉任台南藝術大學,劉女畢業後愛相隨,擔任饒的助理,期間歷經二次墮胎,事後被饒妻告妨害家庭,並撤回對丈夫告訴。法官認為通姦事證明確,劉女被依兩件相姦罪,判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無疑地,本案與林姓女作家案件有類似情節,只差劉女年紀已滿18歲以上,但是,雙方仍存在師生不對等的權勢關係,相較於被侵犯的配偶權,是否真能以通姦罪借此保障婚姻的延續及維繫兩性關係,值得深省。
首先,刑通姦罪的定義,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本罪是需2位個體之間之合意行為,缺一不可,但往往,其配偶知道另一伴有外遇之行為時,常常以提告為要脅為手段,逼迫另一伴回歸家庭,或藉此取得監護權和贍養費,但,這真的是在保護配偶或婚姻關係嗎?思忖,當愛情已不再,彼此間只剩一張紙的束縛時,涉及外遇端日後是否可能再犯?彼此的信任基礎、可否忠實面對婚姻?疑心生暗鬼,再再造成配偶精神上無止境的精神或習得無助的折磨。
准此,順此論述思考,那麼,通姦罪真的是保障婚姻的萬靈丹嗎? 根據婦女團體長年觀察發現,其實外遇案件受傷者以女性比例居多。因此,有些配偶會透過徵信社找尋證據或或偷錄音、影、GPS等工具取得通姦證據,但卻因為舉證困難或法律嚴苛,甚至要告人的反被告妨害祕密罪。
例如,最近鬧上媒體版面,有關板橋林家第8代、華南銀行副董事長林○○和新光金大公主吳○○的豪門婚變互告,衍生妨害祕密官司。因此,當雙方產生難以共同生活時,需省思通姦除罪化之可行性,讓婚姻回歸夫妻雙方,認真面對彼此相處模式或理念及如何再共同經營婚姻生活。
再者,兩性關係的建立無論是心靈或生理,都需要好好教育與陪伴,青少年對於異性,總是充滿迷思與嚮往,想要進一步體驗箇中滋味。但是,依目前教育總以升學為導向,讓孩子們誤以為異性關係是罪惡的,無法與家人或朋友分享、討論,並學習如何正常與異性相處,以致於扭曲相關性教育、兩性交往及兩性尊重等關係,衍生發生初次性行為的年齡偏低、不懂避孕措施及不善於處理分手等問題,一旦陷於感情的糾結時,往往容易傷害自己與他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憾事。
最後,當全世界只剩回教國家與台灣,仍保有通姦罪時,應該思考通姦事件真正需負責任的人是外遇者,不任其有多光明正大的理由或作法,但是,結果卻往往由配偶或第三者來承受感情折磨或刑責,因此,如何真正落實法律上的兩性平權,在研擬通姦除罪化的相關配套措施時,相關贍養費和撫養權必需一併考量,才能真正落實保障配偶權。
總之,兩性相處需要智慧,夫妻感情或婚姻適應不良,應予以適當的諮商引導和情緒支持,不僅可以減少兩性關係的迷失,亦可減少婚姻的困擾與危機,有助於彼此學習如何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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