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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莊姓女子1997年與嚴姓男子結婚,育有現年19歲的兒子及10歲的女兒,原本是單純的小康家庭,但嚴男自前年開始無緣無故懷疑莊女外遇,經常亂罵她「不要臉」等語,甚至用通訊軟體傳訊辱「鮑魚換香水」,後來還當著兒子的面毆打她,迫使莊女一度自殺獲救,向法院訴請離婚。士林地院認定莊女遭受不堪同居的虐待,今判准離婚。
 
判決指出,莊女與丈夫、子女原本在北投區租屋居住,但嚴男自2015年起,卻在缺乏證據的狀況下質疑她外遇,平時就以「不要臉」等語口頭辱罵,造成莊女罹患精神疾病,2015年4月間在住處吞食安眠藥企圖自殺,所幸被發現後緊急送醫,以洗胃等方式急救才保住一命。
 
然而,莊女輕生獲救後,嚴男仍持續對她精神虐待,例如見她哭泣時刻意酸她:「是不是失戀了?」或在她開心地笑時問她:「是不是談戀愛?」甚至在2015年4月23日當著兒子的面對她撕扯衣物、掐勒頸部、擒抓大腿及下體部位,還揚言「同歸於盡」,使目睹的兒子罹患恐慌症。
 
莊女經歷此次嚴重家暴後,搬離原住處與丈夫分居,但去年3、4月間嚴男又陸續傳訊罵她「不要臉、討客兄!」「人家用包包換蘋果,你呢!鮑魚換香水!」「每天就早出晚歸,外面亂搞也沒人知道!」還在上臉書PO文「歸懶趴火」、「有DNA鑑定可告通姦或妨害婚姻罪嗎?」
 
莊女對丈夫心灰意冷,以遭受不堪同居的虐待為理由訴請離婚並爭取兩名子女的監護權,同時要求嚴男每月支付兩名子女各2萬元撫養費,直到兩名子女成年。
 
嚴男出庭時辯稱,莊女2015年承認外遇,他獲莊女承諾不再與第三者往來,之後就選擇原諒而與莊女恢復融洽關係,兩人在此之後曾共同出席家族聚餐、生日宴會、旅遊活動,有留下合照PO在臉書,足可證明兩人婚姻沒有問題,此外他也否認對莊女有任何暴力行為,請求法官駁回莊女的離婚請求。
 
法官審酌,莊女試圖輕生及遭受家暴,有就醫記錄及申請保護令為證,辱罵簡訊也保存在她的手機中,但嚴男指控她外遇則提不出任何證據,而兩人共同出席家族活動的合照,都是攝於2015年4月23日的暴力事件之前,之後兩人就沒有共同生活,因此認定嚴男的證詞不足採信,今判准離婚。
 
但在子女監護權的部分,法官認為,莊女、嚴男都能夠提供妥善的成長環境及經濟需求,審酌兒子曾表示,「想要與爸爸住,因為覺得媽媽變了。」而女兒則表示,「比較想跟媽媽住。」因此判決嚴男撫養兒子,莊女則撫養女兒,嚴男每月須給女兒撫養費2萬7000元。(李奕緯/台北報導)

台北嚴姓男子對莊姓妻子家暴,被法官判准離婚。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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