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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一名張姓男子5年前外遇,並與陳姓小三生下一名女兒,小三3年前抱著小孩到高姓原配家要找張男。高女怒斥對方侵門踏戶,陳女反駁帶女兒找爸爸有何不對?兩女在大樓大廳吵架,陳女打了高女一巴掌,高女憤而提告通姦、傷害等罪。
因通姦罪已經超過追訴期,台南地院不受理,至於陳姓小三打高姓原配巴掌,一審法官判處刑事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刑事附帶賠償是3萬元,也就是陳姓小三打高姓原配的這一巴掌,代價是5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2012年在高雄市與陳姓女子發生關係,生下一名女兒,高姓原配事後得知此事,嚴格管制丈夫行蹤,不讓張男與陳女接觸。2013年12月,陳女抱著女兒到台南市安平區某大樓,要找張男出面負責。不料,高姓原配得知此事,下樓在大樓大廳與對方吵架。
高姓原配說,小三抱小孩侵門踏戶,邀丈夫出遊,她不同意,對方出手打她巴掌,大樓住戶跟她的小孩都目睹,對方出手毆打她的右臉,導致挫傷紅腫,心理也受到相當程度的驚嚇及屈辱,請求賠償10萬元。
陳姓小三說,高姓原配想搶走她的小孩,跟大樓管理員說「這是先生的小孩」,把小孩當作妨害家庭的證物,限制小孩的自由。她認為,小孩是無辜的,雙方雖有拉扯,但她是正當防衛,沒有故意要打對方,對方請求的精神慰撫金並不合理。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財力與加害程度,認為原告請求的精神慰撫金3萬元範圍已足,至於訴訟費用則由被告負擔三成,原告負擔七成。(辛啟松/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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