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爭奪小孩監護權,需綜合考量雙方各項條件。示意

台北張小姐問:
我月收入三萬元,住在公婆家,丈夫二份工作,月收入五萬但都不養家,丈夫有外遇,公婆也知道,但是勸不聽,我曾因被家暴而聲請保護令,但警察說我不能帶小孩離家,我只好撤銷保護令,想離婚,但法院的免費諮詢律師說對方資力比較好,我可能拿不到小孩監護權,請問該怎樣辦?

 
吳鴻奎律師答:
讀者丈夫會施暴,如果不是只有一、二次,並且現在還有的話,可再次聲請聲護令。此外,若讀者能舉證先生外遇以及不養家,都是可以作為聲請離婚的正當理由。

至於讀者擔心無法爭取小孩的監護權部分,法院衡量小孩監護權歸屬何方時,雖然經濟條件會是考量的重點項目,但若如讀者所述,丈夫雖收入較多,但都沒養家,足證丈夫的收入對小孩並無助益。

其次,丈夫有外遇,公婆卻不能加以處理,顯然丈夫的生活複雜,此情形將可能影響小孩的成長,再者,丈夫又會施暴,則小孩的監護權若歸給丈夫,是否同樣會遭暴力對待,也會是法官顧慮的重點。

讀者如要爭取到監護權,就必須提出可以妥善照顧小孩的方案,尤其讀者有工作的情形下,如何兼顧小孩的照顧?是否親友可提供協助,這都將會法院優先考量的重點。總之,若讀者能證明自己照顧小孩會優於丈夫照顧,那麼雖然丈夫收入較豐,讀者仍有可能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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