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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江姓男子去年9月間遭妻抓姦被起訴,新北地院開庭時,江男卻辯稱,與妻已簽下分居協議書,約定「不強行履行夫妻權利義務」,也就是不干涉對方跟他人性行為,但江妻否認,表示僅是同意不用同居,由於協議書另提及「不做犯法違法之行為」,而通姦就是犯法的行為,因此不採信江男辯詞,依通姦罪判處江男拘役55天,可用55000元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江男(36歲)去年9月19日凌晨,和程姓小三到新北市土城區某汽車旅館開房間,遭中國籍妻子及警方捉姦,現場扣得2團衛生紙,經送驗有江男DNA反應,江男遭依妨害家庭罪起訴,程女因不知江男已婚,獲不起訴。

新北地院開庭時,江男卻辯稱早跟妻子簽下分居協議書,其中約定「不強行履行夫妻權利義務」,也就是互不干擾對方交男女朋友,也同意對方可跟別人發生性行為,因此兩人可各自找對象,江男還表示,願意賠償妻子20萬元,但江妻拒絕,堅持提告。

法官發現江男被逮時,在警訊筆錄從未提及有分居協議書,而江妻出庭作證也說,雖兩人前後簽了2份協議書,但「不強行履行夫妻權利義務」,是指兩人可不履行同居義務,不代表可跟別人發生性行為。

由於協議書中另約定「雙方彼此承諾,不做犯法違法之行為」,而江男也承認通姦屬犯罪行為,法官因此認為若兩人允許對方可跟人發生性行為,應不會有「不做犯法違法」的約定,依通姦罪判處江男拘役;尚可上訴。
 

江妻偕同警方破門抓姦。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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