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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已婚陳男去年和許姓酒店妹交往,每月花五到八萬元包養對方,一年後陳男懷疑許女劈腿,憤而向老婆坦承外遇,由老婆出面告許女通姦,他另告許女以共組家庭為前提騙他一百二十六萬元。但台北地檢署認為,陳男隱瞞已婚身分與許女交往,許女劈腿頂多僅涉感情詐騙,將許女兩罪都不起訴。
花逾百萬元包養
陳男指控,去年一月他到北市民權西路的酒店消費,認識坐檯的許姓酒店妹,對方騙他願與他共組家庭、生兒育女,從去年四月起,他每月給許女五萬元至八萬元生活費,還不時給她零用金買手機、鑽戒,共約一百二十六萬元,因此向妻子懺悔坦承外遇,由妻子出面告許女通姦、他則另告許女詐欺。
隱瞞已婚非通姦
許女辯稱,陳男說已離婚才會與他交往,去年九月她發現常有女性打電話給陳男,追問下陳男坦承沒離婚,自此她就疏遠,未再與他上床。檢方因此認定許女不知陳男已婚,將其妨害家庭部分不起訴。
此外,檢方認為陳男至今未離婚,許女就算劈腿,和陳男以有婦之夫身分與許女交往相當,許女頂多僅算欺騙感情不構成詐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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