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某工廠陳姓保全2010年性侵一名精神障礙女工,女方兩個月後發現懷孕曝光全案,陳男一度以「牛仔褲難脫」說詞辯稱對方是自願,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經台北地院法官裁准交付審判才被繩之以法,2013年高等法院二審判刑7年。陳男結褵26年的游姓妻子不堪丈夫犯下性侵醜聞,訴請離婚,今獲台北地院判准。仍可上訴。
 
陳男犯妨害性自主罪的刑事判刑指出,陳男2010年2月春節值班期間,認為廠區空無一人有機可乘,打電話給被害女子誆稱要介紹男朋友,將對方誘騙來廠區,再將人強拉到停車場廁所,自己先脫下褲子坐於馬桶上,再命令女方也脫下褲子跨坐上來,以此方式強制性交得逞,事後恐嚇女方不得張揚,否則「你會沒有工作」、「雙方家庭都會死」。
 
被害女工同年4月開始孕吐,家人察知全案而報警處理,沒想到陳男在偵查庭上辯稱,被害女子案發當天穿著牛仔褲,很難強脫,且她身上無其他外傷,又是在事隔兩個月後才報案,可見當時是自願發生性關係,檢察官認為說詞合理處分不起訴,但法官楊台清認為處分「違背經驗法則」,裁准交付審判,台北地院2012年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陳男4年徒刑,高院隔年加重改判7年。
 
游女訴離的民事判決則指出,游女與陳男1991年結婚,兩人育有一子一女,小孩現均已成年,游女原本也在事發工廠工作,與被害女工也是多年同事,刑案審理時她還出庭作證,指被害女工只能從1數到12,13以上就數不上去,心智表現確實易於一般人,平常只負責裝箱的工作。
 
游女以丈夫被判刑為理由訴離後,法官原本試行調解,但陳男在調解中反控妻子疑似外遇,不同意調解離婚。但法官認為,陳男因性侵案被判刑7年確為事實,依據《民法》1052條第1項第10款,配偶「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得請求離婚,因此判准游女勝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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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6:11
更新時間 18:59

陳姓工廠保全2010年性侵精障女工,一度獲不起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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