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1名男子因對離婚前妻撤告,法官做出小王免刑又免賠的判決。

新竹一名吳姓男子2014年6月底與前妻李女協議離婚,李女隔年1月卻拿著婦產科的懷孕診斷證明,要求討論小孩未來生活事宜,吳男質疑被戴綠帽,追查發現李女與友人楊男有二度偷腥,懷疑孩子是楊男的,對兩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事後吳男撤告李女,卻未對楊男撤告並提出50萬元精神撫慰金的民事賠償。日前刑庭法官認告訴不可分原則,吳男撤告李女的效力及於楊男,做出不受理判決。
 
民事庭審理時,楊男均未到庭說明,法官審理調查時,李女否認離婚前曾與楊男發生性關係,李女供稱「2015年4月底所生的小孩是離婚後懷孕所生,她無法確定2014年6月底懷孕是與誰有性關係,因當時有交男朋友」。
 
楊男在偵查過程中也稱,「我跟李女所生的小孩,是他們離婚後才發生關係,當初他們要離婚,有叫他們不要離婚,且曾說過若你離婚,我要追你老婆,我有要他們好好談過,現在卻告我妨害他的婚姻。」
 
法官從2人供詷,僅能推論李女於2014 年6 月間因與人性交而懷孕,但無法推斷李女與吳男在婚姻期間與楊男有性交行為。
 
法官調查,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 日至第302 日止,為受胎期間。依李女於2015年4 月底生小孩回溯,小孩受胎期間約為「2014 年10月29日起至2015 年6 月30日」,而李男於2014 年6 月27日與前妻離婚,楊男與李女供述是在離婚後才開始有性交關係,是有其可能性。
 
法官認,很難依小孩出生日推論楊男與李女性交日期為2014 年4 至5 月間,因此難以認定是兩人有婚姻關係期間發生的婚外情,因此認定原告主張他們偷腥2次,難以採信,因此駁回原告所請,判小王免賠50萬。
 
律師楊隆源表示,刑事訴訟法中「告訴不可分的原則」有例外適用,就是妨害家庭罪可撤回對配偶的告訴,但效力不及於相姦者。換句話說,元配若對偷腥的老公撤告,效力不及於小三,小三仍得面對司法究責。此案差別在於兩人離婚後,前夫對前妻及外遇對象提出妨害家庭訴訟,若前夫撤回對前妻告訴,則不適用於「告訴不可分的例外」,也就是效力也及於小王,小王得以在刑事方面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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