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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張男前年追求高職女同學屢被拒,竟在女方機車偷裝GPS定位器掌握行蹤,深夜開車攔人企圖性侵未遂,還要女方收下兩千元才肯放人。張辯稱僅想猥褻不知女方才十七歲,最高院不採信,昨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四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兩年四月須入監,全案定讞。

偷裝GPS性侵同學示意圖 張男在女同學機車底盤偷裝GPS追蹤其行蹤,再攔車性侵但未遂。

判決指出,張男和被害人是高職夜校一年級同班同學,當時已滿二十歲的張男多次向女方告白被拒,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張把GPS定位器偷裝在女方機車底盤,三天後深夜十一時許,張男從GPS得知女方行蹤,開車攔下女子,將女方載往偏僻處。 

硬逼收錢才放人

張男原欲在後座強脫女方衣褲性侵,但女方奮力抵抗、哀求張男放過她,張男花了一個多小時仍制伏不了女方,最後才罷手,他送女方折返騎車時,還硬逼女方收下兩千元才放人離開。 

「侵犯女方隱私」

事後女方檢查機車,赫見底盤被偷裝GPS定位器,報警提告且堅持不肯和解。女子出庭表示,張男一直想追求她,「他講幾次,我就拒絕幾次,我甚至不希望跟他成為普通朋友!」
檢警調查過程中,張男辯稱拉女方上車是要問清楚有無男友,且坦承意圖性侵女方未遂,但上訴二審後他改稱僅意圖猥褻女方,還說女方騎機車在馬路上行駛,他偷裝GPS不構成妨害秘密。
二審指張男對性侵的翻供不成立,此外隱私權是保障「人」而非「地方」,個人在公共場域仍有不受侵擾的自由,張男偷裝GPS追蹤女方所在位置與行進方向,已侵犯女方對其行蹤不被窺視及保護隱私的合理期待。 

辯不知未滿18歲

此外,二審指兩人的同班同學多半十五、六歲,張男辯稱不知女方未滿十八歲太牽強,據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張男四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兩年四月,全案上訴最高院後,昨遭駁回定讞。 

利用GPS犯罪案例

●2017/12
海巡署王姓士官長為查緝私菸,在陳男貨車偷裝GPS,被依妨害秘密罪判拘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定讞
●2017/08
台北陳男疑妻外遇,在妻子座車偷裝GPS,被發現後辯稱用於防竊,陳被判拘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定讞
●2017/07
台北邵男在某影城董座轎車偷裝GPS,跟拍到董座與已婚女出遊照,勒索200萬元。邵被依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判1年,得易科罰金3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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