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7旬的黃姓律師兩年前與王姓女當事人共赴汽車旅館「討論案情」,被黃妻會同徵信社逮個正著,黃男事後與妻和解獲撤告,王女則因相姦證據不足刑事獲判無罪確定,但黃妻仍提告向王女索賠8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王女與人夫進旅館為不當親密行為,破壞黃妻家庭圓滿,判王女應賠償30萬元,可再上訴。
黃妻提告稱,王女明知黃姓律師為有婦之夫,竟於前年6月5日下午5時許,在高市薇風情汽車旅館227號房間與黃男相姦,經她委託徵信社跟監查獲,黃男事後也坦承與王女通姦,使她精神備受折磨,蝕骨錐心之痛如影隨形,還受到周遭親友、鄰居、同事、學生的指點竊論,傷害甚鉅,要求王女賠償80萬元。
50多歲的王女則辯稱,她是在2014年間因婚姻事件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而認識黃姓律師,兩人往來皆為討論法律案件,並無曖昧情愫,她也不是黃男外遇對象。王女說,當天是她與黃男第一次於辦公室以外場所會面,因黃男來電稱他在高醫看診,要她到高醫附近討論法律問題,她才驅車前往,但見面後黃男表示就診後身體不適,她當下錯誤判斷、提議進高醫旁的薇風情汽車旅館,才發生這次的誤會,但刑事庭已判她無罪確定,拒絕賠償。
法院認為,黃男與王女警詢時均辯稱是王女要請教法律問題,又因天氣熱、附近不好停車才提議帶黃男去汽車旅館諮詢,但汽車旅館房間隱蔽,僅設有床鋪與浴室,使用目的多為住宿、休息或為親密行為,並非商議公事適當場所,若王女為請教親戚的官司問題,僅需透過電話與黃男聯繫,再由其親戚與黃男討論即可,實無特地駕車去接黃男同至汽車旅館之必要,認為兩人進汽車旅館顯與談論公事無關,王女辯詞不可採信。
不過合議庭也指出,黃妻與徵信社人員進入旅館房間時,雖見床鋪凌亂、浴巾也是濕的,且進門前黃妻稱聽到丈夫與王女嗯、啊的做愛聲,但這些最多只能證明黃男與王女有不當親密行為,無法認定兩人有性器官接合;且黃男雖在刑事案件中翻供承認與王女性交,但曾提到「當天沒有射精,因為要勃起就不容易」等,更證依其當日身體狀況,能否順利勃起與王女性交確有疑問。再加上事發當日扣案床單經警送驗,結果並未發現精子細胞可供比對,無法證明王女與黃男當天有性交行為。
合議庭認定,王女與有婦之夫進入汽車旅館且同處一室為親密行為,不顧黃妻感受,顯已破壞黃妻婚姻生活圓滿安全且情節重大,構成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判決她應賠償黃妻30萬元。可再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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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01 Thu 2018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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