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15歲女「害羞才說不」竟判淫狼無罪
【許淑惠╱台中報導】男子潘瑞安四年前和自稱十七歲、實際未滿十六歲的女網友發生性關係,少女控訴她已說「不」,仍遭霸王硬上弓,一、二審潘男都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六月;更一審卻認定少女第一次做愛,可能因害羞或害怕才小聲說「不」,潘男不知少女真意,沒有性侵犯意,昨改判無罪。
引發爭議
潘男(二十四歲)昨不在住處,不知回應;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潘辯稱在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少女還配合脫衣。少女則堅決否認同意嘿咻,事後即由母親陪同報案。
少女指稱:有抗拒
民間司改會律師高涌誠表示,更一審判決採無罪推定,要求更嚴格的證據,原本無可厚非,但法官的自由心證,須和民眾的認知取得平衡,該案判無罪,與人民法律情感衝突,若能仿效國外司法採取陪審或參審制度,應可彌補職業法官的盲點。
少女指控,四年前她初次和潘男相約台中火車站 見面,潘男即載她回家,藉口天氣熱脫掉自己衣褲,再強脫少女上衣,接著將她推倒在床,脫去長褲,她用手推擋潘男,但對方力氣太大,推不開,她被性侵前還曾說「不」,也有哭和喊痛,但潘男都不理會。
事後,兩人在網路對話,少女抱怨潘男對她強制性交,潘男反駁脫衣時沒被阻止,認為少女應該同意;少女稱:「我說不。」潘:「我以為你只是說說的,我想說沒有行動阻止我。」少女:「我在對你說真的。」潘:「我那時候怎知道呀。」少女:「我有推你ㄟ。」潘:「有嗎?」
一二審皆判決有罪
一審認潘男已聽見少女說「不」,且試圖推開潘男,因怕大聲呼救讓潘男不悅,不讓她離去,才沒強烈抵抗,判潘男有罪;二審維持原判。
不料更一審判決大逆轉,認為少女應有配合脫衣,否則潘男無法站著邊親吻、邊脫她上衣,也無法一手抬少女的腳,另一手脫她的褲子,且兩人網路對話顯示,少女只是口頭說「不」,沒有實際行動抗拒,否則潘男不會回稱「有嗎」,而當兩人要發生性關係時,有可能少女因為是第一次,感到害羞或害怕,才小聲說「不」,卻沒有阻止行為,潘男才無法認知少女拒絕。
被控性侵女網友示意圖
少女控訴潘男強脫他上衣後,將她推倒在床,再脫掉她的褲子,她曾推擋潘男並說「不」,但仍遭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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