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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女大學生2014年前去水族館買魚,認識已婚的男店員,兩人因買魚、教養魚而熟識最後竟熟到床上去,女大生傳「老公都會看我親阿弟,我就害羞」、「前幾天才榨乾老公」的鹹濕對話,被店員妻發現怒提告,新北地院除依相姦罪判處田女3月徒刑,可9萬元易科罰金確定,昨再判女大生須賠償已離婚的店員妻60萬元。
 
年約24歲的女大生2014年11月想養魚,到水族館買魚時,認識已婚男店員,在男店員教導如何養魚,以及愛慕追求下,隔年1月兩人交往,並7次到三重某汽車旅館嘿咻。
 
直到店員妻(33歲)在丈夫手機、臉書以及LINE,陸續發現兩人親密對話,並看到女大生傳「老公都會看我親阿弟,我就害羞」、「前幾天才榨乾老公而已」等鹹濕內容,才知老公外遇偷吃。店員妻不滿11年婚姻遭破壞,對2人提告。後來因丈夫賠償40萬元,兩人離婚收場,店員妻對丈夫撤告。
 
刑事部分,新北地院判決女大生3月,可9萬元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店員妻則對女大生求償100萬元,雖女大生表示社會經驗不足,遭已婚男子欺騙,曾為此自殘,家境不佳,不過,法官仍認為女大生已破壞店員妻努力經營的婚姻,判決須賠償60萬元;尚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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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意見
網友嘲諷認為「店員職業道德真強」,還多養一種魚,但是「對話要刪除啊~白癡」,也有罵女大生「大學了還不懂道德倫理」,但也有網友同情女大生「賠了夫人又折兵,罰那個男人還差不多。」質疑「婚姻是保障老公外遇無罪的護身符嗎,已婚男偷吃無罪,被誘女被玩有罪」。
 
但有專業網友釋疑:
法律(即婚姻的保障)將它對女大學生(及那養魚業者)的制裁權,保留給受害者,由她決定選擇是否對女大學生(及那養魚業者)提告。通姦罪告訴乃論的本意,是顧及到人的情感強弱各有不同(畢竟曾是夫妻家人),而非保障外遇無罪。至於那女大學生是否被誘,都已成年,自己應有保護自己與負起責任的能力。
 

女大生2014年前去水族館買魚,認識店員後汽車旅館嘿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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