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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教育概況

 

根據特殊教有法規定,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包含十二類: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性遲緩、其他顯著障礙。

﹙二﹚特殊教有的主要觀

  1. 每個身心障礙學生經過適當的教育與復健訓練,皆可成為社會有用人才。

  2. 身心障礙學生不僅應受到社會的照顧,而且在人格上應受到尊重。不僅不應受到歧視與排斥,而且應予關懷、讚賞與鼓勵,以肯定其存在的價值。

  3. 人權包括生存權、教育權與人格權。

  4. 即使重度殘障的學生,只要有合適的特殊教育設施,仍然可獲得教學的效果。

  5. 每個學生的學習性向都有其獨特性,所以因才施教的個別化教材設計針對每個身心障礙學生皆有必要。 

  6. 一位身心障礙者除了生理障礙外,可能兼有一些心理上﹙情緒上﹚的障礙與社會障礙,所以傷殘復健應從多層面同時加以考慮。

  7. 特殊教育目的不僅在指導身心障礙學生生活獨立技能,充實現代知識,尤其在培養健全的人格,生活態度,所以自我接納與人生觀的培養十分重要。

﹙三﹚身心障礙學生對普通班師生的影響

  1. 預防的觀念

  2. 尊重個別差異

  3. 發揮互助的精神

﹙四﹚普通教育教師教導身心障礙學生要領

  1. 瞭解身心障礙學生的優、缺點。

  2. 教導普通學生接納身心障礙學生。

  3. 安排及鼓勵身心障礙學生與普通學生互動。

  4. 保持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動機。

  5. 依身心障礙學生的能力調整作業的難度或份量或繳交方式

  6.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發展適應社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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