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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在婚前為丈夫償還卡債、房租,但2人婚後不到7個月就離婚,陳女轉而提告要求男方還錢。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婚前款項確屬借貸關係,判男方應還新台幣22萬8千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與林姓男子婚前交往,林男因積欠信用卡卡債無力償還,向陳女借錢。陳姓女子因而從民國96年到98年4月間,陸續從銀行帳戶轉帳,為男友償還信用卡卡債9萬8千元,並於97年6月到98年4月間,為男友支付房租共13萬元。
判決指出,2人於98年3月結婚,但婚後不到7個月就因男方家暴、外遇而離婚,陳姓女子因而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林姓男子返還婚前女方為他償還的信用卡費、房租等費用共22萬8千元。
法院一審判男方敗訴,應返還女方22萬8千元;但男方不服,提起上訴後,向法官辯稱,信用卡費和房租均屬雙方同居的生活開銷,應依照民法規定,根據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一起負擔。
但法官認為,林姓男子向陳姓女子借款時,雙方只是男女朋友,並沒有共同負擔家庭生活費的義務,並根據男方曾寫給女方的書信,認定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因而仍判男方敗訴,應還陳女22萬8千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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