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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報導, 鄭男在2008年就因與阮女通姦,被妻子提告而遭判刑3月,但他後來仍多次與阮女發生關係,2014年7月鄭與妻子離婚,將賣房產的一半所得2千萬元給妻子,3個月後被妻子發現阮女產下一女,鄭還辦認領,鄭妻再度控告兩人妨害家庭。
鄭以刑法規定「犯通姦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辯稱,先前外遇時,他同意將房產的一半價金給妻子,離婚時賣房子所得的一半金額已給妻子,對方對他外遇一事宥恕,喪失告訴權。法官傳曾參與調停的證人,江姓證人稱,鄭妻說如給她保障,就不理鄭的事;另一名女證人稱,鄭妻說拿到錢就不管鄭。判決指出,「不理」與「不管」,不代表縱容或宥恕。法官認為鄭妻說「拿到錢就不管」不代表宥恕,判鄭徒刑5月,判阮女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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