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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離婚官司鬧上法院!
郭男與在成衣業工作的妻子結婚30年,育有3子。郭男指出,妻子在長子出生後性情丕變,四處向親友嘲諷他薪水低,全家都靠她一人養活;他撙節開支養家,妻子卻把薪水都存起來當私房錢,未曾給付家用。民國99年間,妻子偷錄他與異性友人對話,指他外遇、有性病,兩人就此分房6年,鮮少說話,婚姻名存實亡,因此訴請離婚。
郭妻在答辯狀指出,嫁入郭家第1天,剛換下新娘服,丈夫就向她拿錢幫忙補足買對表、喜宴不夠的費用與標會的錢。她一問之下發現,原來先生沒存款,公務員薪水每月9000元都是孝親費。她當時的薪資是先生的數倍,但懶得管錢,在丈夫要求下把薪水都交出,未料先生是月光族、購物狂,家裡買了10幾副眼鏡、100條領帶,15雙全新皮鞋、逾百雙布鞋與10幾套西裝,內衣褲、襪買到滿出來;反觀她的衣服都是撿工廠的剩布裁製,也沒幾雙鞋。因為成衣業沒落,她的收入變少,但丈夫因為服務年資深,年薪已逾百萬。
兩人孩子也在審理時到庭作證,指父母分房原因是父親會向母親一直要錢,而且還把錢拿去幫小三買高級新內衣或到舞廳跳舞。法官認為,兩人情感不睦,郭男應承擔的過失責任較重,依法不得由他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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